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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21-09-05

太原科技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科大学字〔201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我校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过程管理与目标考核相结合,坚持物质资助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全面提高学生资助管理效率和工作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太原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协调学校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校学生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部门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经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办公机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制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有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审核学院、校区推荐的评审结果,检查督促学院、校区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校区)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协调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与教育工作。  

第三章 资助体系与资助经费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以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奖助学金为主,以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学生应征入伍国家资助、副食补贴、社会资助为辅的资助体系,并完善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条  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资助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生资助工作严格按照各项资助规定进行开展。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校区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核,报学生资助中心复核,经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校院两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须将评审结果分别予以公示三到五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条  学生资助项目具体评审时间以学校资助中心每年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五章  学生教育引导  

第十一条  坚持把资助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诚信感恩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成才教育相结合,学校通过走访家庭困难学生、组织学生活动等方式进行学生的教育引导。  

第十二条  助学育人、助学成才,深入挖掘并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实例,树立榜样与表率,引导激励广大学生发奋图强、立志成才、全面发展。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资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学校资助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和全校师生的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对各校区、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拆分、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各校区、学院对获资助的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对弄虚作假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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